一、犯罪单位的自首如何认定
(一)裁判观点
犯罪单位既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当然也应当能够成为自首的主体。只不过,如同单位犯罪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一样,单位自首也必须体现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成员具体实施。
(二)裁判理由
被告人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被告人是被告单位的主要决策者,其主动交代被告单位犯罪的行为代表了被告单位的意志,系被告单位行为。且该行为符合《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单位自首。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24期-总第151号案件
二、在代理转口贸易中不如实报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一)裁判观点
在代理转口贸易中未如实报关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罪,其行为在表面上虽采用了不如实报关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但由于在客观上没有偷逃税款,亦不会给国家造成关税损失。
(二)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其主观意图是将暂行进口的货物复运出境,及时交货,其行为手段虽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依海关有关规定,其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不产生退税,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其违法行为可获取非法利益,且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不属走私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5期--总第267号案件
三、擅自将“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的定性
(一)裁判观点
根据擅自在境内销售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的行为性质、社会危害及相关司法解释,偷逃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在进行外贸进出口代理业务中,违反海关规定逃避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 1000 余吨批准进口加工的涤纶短纤,结伙或单独在境内销售,偷逃国家应缴税额,亦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5期--总第268号案件
四、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一)裁判观点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代表通华公司伙同其他被告人采取由通华公司包税方式签订代理进口合同,自己或通过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属于以通华公司名义实施的走私犯罪,应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43期--总第336号案件
五、走私仿真枪犯罪案件中的有关鉴定和计税依据问题
(一)裁判观点
其一,仿真枪的鉴定应该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
其二,仿真枪偷逃税额的核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3040000 品目“其他武器”。
(二)裁判理由
第一,本案涉案物品经过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珠海公司以及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法院经对上述两个鉴定程序进行审查后,认为应以公安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即走私的枪形物品系仿真枪,不具备枪支性能。
第二,经审理,法院对拱北海关将涉案仿真枪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 93040000(“其他武器”)进行核税的依据予以确认。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54期--总第423号案件
六、在单位犯罪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又以自然人身份实施了与单位犯罪所触罪名相同的犯罪,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是否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分别作为各自所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此外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虽然这两种犯罪罪名相同,但二者的犯罪构成具有本质的不同,显然属于两种犯罪,因此,这种情况应属于异种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58期--总第455号案件
七、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一)裁判观点
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故意,但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应以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确有证据证明受蒙骗的除外。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相关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止私的犯罪故意,又有鉴定报告证实他们走私的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猎隼,就能够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各被告人对走私“猎隼”在主观上持容认态度,故对走私的具体对象认识不明确,并不影响对他们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处罚。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3期--总第616号案件
八、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裁判观点
走私年代久远且与人类活动无关的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违反国家古生物化石管理的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稀古生物化石出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4期--总第744号案件
九、《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
(一)裁判观点
其一,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未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视是否影响公正审判而作出处理。对未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依法纠正程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其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幅度的限制。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行为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被告人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象牙制品系被告人在尼日利亚合法购买,主要目的是个人收藏,而非牟利的特殊情况,决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判决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一审法院并未适用这一报核程序,应当认定程序违法。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6期--总第772号案件
十、走私的废物中混有普通货物的,如何定罪处罚
(一)裁判观点
其一,行为人基于概括故意而实施走私犯罪的,应当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性质来定罪。
其二,行为人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应予并罚。
其三,行为人受他人雇用实施走私犯罪,且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因受蒙骗而不知走私的货物、物品中混有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根据其主观上认识的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来定罪处罚。
(二)裁判理由
被告人不知道走私的废旧电器中混有全新电器等普通货物,主观上没有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走私废物罪,而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对于在走私的废旧电器中混有全新电器这一事实,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6期--总第773号案件
十一、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以及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的物品确实不明知的,是否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
(一)裁判观点
其一,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夹藏物品归属主体及所占体积、行为人所收报酬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人对夹藏物品是否具有走私的故意。
其二,对走私对象中夹藏物品确实不明知的,不应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处罚,即对夹藏物品不构成走私犯罪。
(二)裁判理由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走私二手废旧电子产品入境的明确故意,亦即被告人主观上明确知道其帮助走私的对象是废旧电子产品,被告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走私的货物中含有其他普通货物,应以走私废品罪一罪论处。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91期--总第840号案件
十二、如何认定走私共同犯罪中主、从犯
(一)裁判观点
可以从两个层面的主 、从犯认定问题予以辨析:一是单位之间主、从犯的认定;二是单位内部责任人员主、从犯的认定。
(二)裁判理由
第一,本案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第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的被告单位不是主犯 ,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
第三,单位内部一般员工系走私单位的普通员工,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作用次要,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93期--总第873号案件
十三、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裁判观点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枪支、子弹而违反规定私自购买或者出售,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枪支、子弹是否具有出售牟利的目的以及最终出售与否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03期--总第1075号案件
十四、冒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将自捕水产品作为不征税货物报关入境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裁判观点
远洋渔业企业在农业部审批的远洋渔业项目期满后,继续捕捞并将自捕水产品运回,冒用已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确认的船舶名义申报免税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单位明知“烟渔 608”船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已过期,仍违反海关法规,冒用其他船舶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资格,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货物,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05期--总第1119号案件
十五、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裁判观点
携带贵金属纪念币入境的行为,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裁判理由
被告人从香港经罗湖口岸人境,被海关抽查。海关工作人员经检査,在被告人随身携带的行李内发现有 10 枚未向海关申报人境的纪念银币。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银币单价人民币 38000 元。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10 枚银币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 64600 元,纪念币属于商品,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10期--总第1199号案件
十六、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为性质的认定
(一)裁判观点
利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行为,可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人虽非“不具备环评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相关持证企业”,但其作为报关代理人,在明知他人无许可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许可证并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为他人走私进口国家限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系走私废物犯罪的共犯,对其行为按走私废物罪处理。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29期--总第1434号案件
十七、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时,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一)裁判观点
犯罪工具与合法财产混同,可以按比例没收,没收比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涉案物品为被告人共同出资购买,平时用于正常经营,如果直接判决予以没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及比例原则,故应当按照其所涉犯罪,以没收一定比例钱款的方式 没收该作案工具。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34期--总第1510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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